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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8********7657,汉族,小学文化,襄垣县**煤矿职工,住山西省襄垣县**煤矿职工宿舍(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2018年8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左权县公安局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襄垣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被襄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58mg/100ml,达到并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的证言;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昌路

检察官助理  武  婷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侦查卷宗三册共计六十三页、散页证据一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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