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五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7B456小型轿车沿民权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刘某某卫生室西侧30米处,与相对方向行驶朱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某及电动车乘车人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7mg/100ml。现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查询单及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赔偿凭证,驾驶证吊销手续;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振元
何宏亮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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