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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2********,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街**号,住巩义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1时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贵和小厨路段附近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王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3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查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维晓 

                             检察官助理:李聚会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小区。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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