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212,汉族,初中文化,**配件分公司工人,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瓦房店市**立交桥桥上时,被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中含乙醇量:9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刘云岫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量刑评议表》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