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里**号**,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辽H****6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站前区金牛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牛山大街黎明纺织厂门前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辽正[2020](醇)鉴字第202008049号鉴定意见,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37.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侯园馨
检察官助理:孙琪美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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