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87********,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寨**村民小组**号,住普洱市思茅区**路**公寓**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云J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普洱市思茅区土桥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土桥公路桥头时,其所驾车辆左前车头与对向由黄某某驾驶的云J3****号中型自卸货车左前车头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黄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7.45mg/100mL 血。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指令详情、被告人王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前科记录查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返还物品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记录表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思茅区**路**公寓**栋**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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