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住址**。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莘县**镇**村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彬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联系电话:183659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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