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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2001********,汉族,初中文化,职,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现住思茅区******小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普洱市思茅区227国道由思茅城区往思茅区倚象镇大寨村方向行驶,当日1时50分许,其行驶至思茅区227国道K3480+6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8.34 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 、被告人王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车辆照片及查获现场照片等;2. 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王某甲、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野

2020年6月9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思茅区**镇**村**小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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