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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24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7时许,在新集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家门前水泥路上,被告人王某某因锄土一事与赵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将赵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赵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到五河县公安局新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五河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图、现场照片;

7.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艳菲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五河县新集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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