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232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栋**楼。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5年10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本市岳阳楼区**附近的**餐馆吃饭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道**社区路口时与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湘******小型轿车发生擦挂,王某某驾车继续行驶至**路**队路段,又与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湘******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民警出警后在岳城七队路段将王某某抓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7.1mg/100ml。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文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文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式酒精测试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指认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涉案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0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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