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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和县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41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住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15:00时,王某某在新和县尤鲁都斯巴格镇大十字旁边快餐厅内与他人一起饮酒后,于21时许驾驶停放于餐厅前面的新NV2208号小型轿车,载着吐某某,亚某某行驶至尤鲁都斯巴格镇吐热艾日克村(国道314线797公里处)路段时,驶下路基,被夜间巡逻的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新和西公安检查站民警发现。民警盘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新和县尤鲁都斯巴格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2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采血、指认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查获警员阿某某证言、吐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815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9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鹏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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