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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丰南区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铁桥下时,被丰南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其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2.6.mg/100ml,系醉酒。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王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少春

2021年1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外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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