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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63********,汉族,大学本科,**********一级主任科员,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号**幢**室。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南平市建阳区城区武夷众味饭店门口出发,沿着建平大道往武夷新区方向行驶,车辆行至建安大街南平大剧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民警对王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民警遂将王某某带至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同年4月26日,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5.0mg/100ml。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丽双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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