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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金塔镇环城东路**号**室,住甘肃省金塔县**楼**单元**室。2019年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酒泉市税务局罚款十万元。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甘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塔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中山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56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但王某某系持C1型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建议对王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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