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住河东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路与程梅线交汇处时,被河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王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7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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