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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7********,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0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白色**牌小型轿车,沿**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速**处时,与王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豫B*****红色**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徐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面部创口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侧上颌骨额突、左侧鼻骨及左侧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徐某某无责任。经检测,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048mg/100m1。案发后,和被害人王某甲的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徐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王某甲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报告、协议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夏邑县中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2.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事故现场照片9张;3.鉴定意见:商公事(理化)鉴字【2019】0329号理化检验报告、(商)公(刑)鉴(伤)字【2019】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商公交认字【2019】第03111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饮酒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仍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辉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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