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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95********,汉族,职高文化,户籍地云南保山市龙陵县**镇**村**组**号,农民×经商),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小区**栋**号。2018年10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驾驶号牌为云******小型越野客车,从龙陵县城皇朝KTV驶往体育广场、龙玉大道与龙山南路交叉口(龙玉大道*****工作室门口)处后,被龙山派出所在处理案件中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93.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样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后被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磊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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