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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95********,汉族,专科毕业,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住山东省莒南县*********。于2015年12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5月,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冒用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的身份,与欲购买汽车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其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客户钱财后,拒不履行合同,而是将骗取的钱财用于大量购买体育彩票,或者归其个人使用。

一、2019年11月5日,被害人熊某某欲购买一辆全新奥迪Q5汽车,其通过周某某用微息支付给王某某定金2000元,王某某收到定金后,就发了一辆奥迪Q5车辆合格证以及车辆照片给熊某某,并将收款账户发给熊某某,11月6日,熊某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将尾款318695元转入王某某账户,王某某收到熊某某尾款后,并未将此款按约定去购买车辆,而是擅自用于他用,导致其既无法向熊某某交付车辆,又拒不退还熊某某的购车款。之后,王某某转发了一份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车辆代采购确认书及其本人书写的一份承诺书给熊某某。熊某某等人多次催促王某某履行合同,王某某未履行合同。

二、2019年11月30日,被害人杨某某欲购买一辆全新奥迪A6汽车,其通过欧阳某某于当日和王某某在网上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王某某仍冒用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合同签订后,杨某某用微信转3000元定金给王某某,王某某于12月3日通过微息发了一张奥迪A6车辆合格证及交车位置图给杨某某。12月10日,杨某某将汽车尾款346378元通过饶某某账户转到王某某账户。王某某收到杨某某尾款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而是将骗取的购买款用于他用。

三、2019年12月3日,被害人欧阳某某通过网上与王某某签订了北京****汽车汽车销售合同,并成功交易。基于对王某某的信任,2019年12月12日,欧阳某某欲再次向王某某购买一辆全新奥迪A4汽车,并口头约定购车款,当日欧阳某某便通过微信支付定金2530元给王某某,并于当日通过江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向王某某转账购车尾款242500。王某某收到欧阳某某该笔购车款后,拒不履行合同,并将骗取欧阳某某的购车款用于他用。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拒不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得熊某某、杨某某、欧阳某某三名客户购买车辆款共计人民币915103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熊某某退回购买车辆款118695元;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王金平代王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退回购买车辆款10000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银行转款明细、销售合同、车辆代采购确认书、被假冒公司声明等书证材料;证人周勇华、董建立、王金平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熊某某、杨某某、欧阳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辨解;微息转款、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罪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2020年7月2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份;

4.有关涉案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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