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5********,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原**集团**局有限公司**分公司**林队**,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街**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6月6日被广东省森林公安局雷州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森林公安局雷州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5月22日至2018年7月3日任**分公司**林队**职务,是该林队第一责任人,负责党务建设、林业生产、护林保地等全面工作。
在2016年1月至9月,王某某发现***队**小班林地有被非法采矿的事实,遂在2016年1月向遂城林场派出所报警和在2016年10月9日召集了林场领导、派出所和林业局国土部门到现场制止,上级部门要求王某某加强巡查看管好。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该林队管理人员及护林员**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林队**小班林地被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在制止无果的情况下,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汇报。身为该林队**、第一责任人的王某某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管控,不如实向上报,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继续遭受严重破坏。
经司法鉴定:**小班被占用林地面积共22.04亩,其中平整区域面积8.5亩,取沙、取土面积13.54亩;被占用22.04亩林地上原有植被已灭失,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鉴定范围内被毁坏林木面积共6.72亩,林木蓄积量共28.1602立方米,剩余15.32亩林地上无林木。
2018年5月24日,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破坏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林队**小班林地建筑用砂矿矿石量16838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17.8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陆某某、黄某某、罗某甲、胡某某、罗某乙、陈某甲、陈某乙、莫某甲、莫某乙、苏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 辨认笔录;
6.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保地护林案件登记表、巡查记录;
7.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矿产资源价值破坏价值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林地被破坏鉴定意见书、林权证;
8. 调取证据通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9.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集团**有限公司证明、**林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及分工栏、个人(岗位)廉洁风险识别及防控措施表、任职批复等身份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在多次巡查发现辖区林地被破坏及非法采矿后不上报,导致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林队**小班林地被占用22.04亩,林地建筑用砂矿被非法开采,价值人民币117.8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本案案卷材料共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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