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66********,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现居住在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6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至2019年11月7日止,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邢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不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村村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治安警察中队提供的《到案经过》、证人白某某、汪某某、杨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奋进派出所邢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邻居张艳梅出具的《证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出具的《关于王某某情况说明》、奋进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奋进派出所民警邢某某伤害鉴定情况说明》及民警邢某某受伤照片、被害人民警邢某某以及民警陈某某、肖某某人民警察证照片、被害人邢某某武警吉林省总队医院就诊病历、被告人王某某之子李某甲《申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某

(2)证人杨某甲、白某某、汪某某、李某甲、刘某某、于某某、杨某乙、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王某某的录像、案发时公安机关执法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不认罪,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环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