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66********,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现居住在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至2019年11月7日止,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邢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不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村村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治安警察中队提供的《到案经过》、证人白某某、汪某某、杨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奋进派出所邢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邻居张艳梅出具的《证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出具的《关于王某某情况说明》、奋进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奋进派出所民警邢某某伤害鉴定情况说明》及民警邢某某受伤照片、被害人民警邢某某以及民警陈某某、肖某某人民警察证照片、被害人邢某某武警吉林省总队医院就诊病历、被告人王某某之子李某甲《申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某
(2)证人杨某甲、白某某、汪某某、李某甲、刘某某、于某某、杨某乙、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王某某的录像、案发时公安机关执法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不认罪,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环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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