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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莘县**镇**村原***,户籍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16年6月14日因吸毒被莘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决定逮捕,7月2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由莘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将以上案件并案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任*县*镇**村村委会**期间,利用经手保管该村村集体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高速公路征地、取土占地补偿款114875.8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该款一直未归还。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鲁******白色锐志车内容留张某某、玉某某吸食冰毒五次;2015年2月,王某某在****大酒店居住的房间内容留张某某、玉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8年春天,王某某在*县**菜市场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文军

2020年7月28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县**镇**村**号,

联系电话:139639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5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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