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2********,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某与王某乙等人前来要求其搬出侵占的王某某位于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崔台子村的房屋时,王某甲拒不搬出并持菜刀将王某乙胳膊砍伤,致其左前臂存在约1.5cm左右的皮肤破裂口,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5.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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