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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王**,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91220191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晁陂镇牵牛路123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在饮酒后手拿西瓜刀在晁陂镇街北二村无故追逐、拦截王**未果,后又窜至晁陂镇启迪幼儿园广场内,趁正在广场乘凉的同村村民王*不备,左手抓住王*衣服领子,右手拿刀要戳王*脖子,后被旁边人将刀夺下。

2017年左右,被告人王**醉酒后窜至同村村民王**家门前,无故辱骂王**,后手持西瓜刀追逐王**,同村村民王**上前劝架时,王**上前抓住王**脖子领,并用刀指着王**肚子。

2019年初,被告人王**酒后窜至同村村民王**家胡代销点内,随意辱骂王**,并用手拍打代销点柜台,后欲上前殴打王**时被人劝开。经调查,王**近年来在村中酒后滋事,随意辱骂他人,在村里造成极坏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多次酒后滋事,辱骂他人,造成极坏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丰翠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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