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路**村**栋**号**组。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于2018年3月8日、8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路一私房开设麻将馆,设置6台麻将机供他人打“转转”麻将赌博,其从中抽水渔利。同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该茶馆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刘某某、薛某某等24名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众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电话:1816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