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下旬至8月20日期间,陆陆续续在普宁市梅林镇松楼村下村圩一空地开设一赌摊,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赖桂洋、赖某某的证言;2.破案经过;3.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相片、现场勘验笔录;4.户籍证实材料;5.提取笔录、扣押、罚没物品清单;6.行政处罚决定书;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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