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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891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下旬至8月20日期间,陆陆续续在普宁市梅林镇松楼村下村圩一空地开设一赌摊,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赖桂洋、赖某某的证言;2.破案经过;3.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相片、现场勘验笔录;4.户籍证实材料;5.提取笔录、扣押、罚没物品清单;6.行政处罚决定书;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某某

2015年11月17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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