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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7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同案人王某乙、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四人均已判刑)在位于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祠堂民楼某某67栋的出租屋中,经密谋准备开设一网络赌博平台事宜后,并购进了笔记本电脑、手机多部,还招揽叶某丁宝、傅龙凤、黄某甲燕准备作为赌场推广员、客服人员。至2019年7月27日晚,该处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被查处笔记本电脑9部、手机29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电脑数据内容的图片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赌博网站后台截图、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叶某丁宝、傅龙凤、黄某甲燕、孙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人王某乙、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某丙

检察官助理:黄某乙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及光盘一块。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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