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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011973********,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登封市****在职教师,住登封市**办事处**路南段路西*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20年1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6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诉被告人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赵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均经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审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判决。判决王某某及其丈夫偿还王某某684000元、偿还赵某某320万元。判决生效后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购买房产登记他人名下、使用他人银行卡收取租金等方式隐藏财产并向人民法院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等行为,及在其控制银行账户内有大量资金流水收入的情况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亚东

代理检察员:黄卫东

 二十三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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