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毛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82********,蒙古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镇,现住址:东乌珠穆沁旗**镇**街,无固定职业,无前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烧烤店期间,拖欠雇佣人员阿某某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3万元, 2020年1月7日东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仍拒不执行。2020年1月17日在东乌旗公安局民警和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被告人王某某与阿某某双方达成协议并支付其工资1万元,剩余拖欠的2万元工资被告人王某某至今未按照协议支付给阿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理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保证书及协议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其他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斯琴高娃
检察官助理:朝雒门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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