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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72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市**镇**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14时20分左右,在瓦房店市污水处理厂门前西侧路段,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因小客车拉客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撕扯,王某甲将王某乙右小腿踹伤,致王某乙右小腿骨折。经鉴定,王某乙成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案发现场照片等;2.证人肖某某、徐某甲、梁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苏  雪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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