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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5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某某某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7时许,在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委宋某某家门口,被告人王某某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双手将宋某某摔倒在地,造成宋某某右侧股骨颈骨折,经鉴定: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在打架过程中被害人宋某某的孙女于某某用手机录像,被告人王某某将于某某录像的vivo手机摔坏并扔入有水的池塘内,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2019年10月12日林七乡政府土地调解书;2.证人刘某某、于某某、司某某、于某甲、张某某、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振华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共70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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