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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县**村**号,住址**。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5时许,在**村村东地里,因被告人王某某家鸡棚上的石棉瓦掉落到被害人王某甲家麦地里,二人发生口角争执,后相互殴打,王某某将王某甲左脚踝部踹伤。经鉴定,王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二级,王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香琴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村**号,联系电话:18600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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