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新墙居委会。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10月17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1月16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10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因与买某某,两人在电话内约到岳阳楼区**路兴业银行门口见面。被告人王某某纠集易某某(在逃)、胡某某(在逃)于早上8点半左右到铂卡酒店等待郑某某。看到郑某某后,王某某与易某某、胡某某拿出准备好的杀猪刀砍向郑某某。王某某砍了郑某某脑袋两刀,胡某某持刀砍了郑某某右手一刀。郑某某被砍伤后,跑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湘岳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