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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县**镇**村**号,住址**。2017年10月1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在**镇**村南头河道处,被害人李某某(系**镇******)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依法拆除被告人王某某家的违建大棚时,遭到王某某之母张某某的阻止。王某某闻讯赶至现场,持铁锨将李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李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提取、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香琴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506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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