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地均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急用钱为由,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屯“寿佛寺”自家的两片杉木林进行砍伐。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滥伐林木杉木蓄积量为13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启强
2020年12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屯**号。
2.案卷材料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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