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阿炳”(身份不详)贩卖假烟,仍然受其雇佣,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所旧办公楼三楼负责装卸假烟,并根据“阿炳”的指令,将仓库内的假烟以快递的方式发往指定地点。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将仓库内的一批假烟交与货车司机邓某某,运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在运送过程中,邓某某发现运载的货物为假烟,遂报案至河西派出所,经现场清点货车内共有70个品牌的假烟,共计6091条。后揭西县公安局联合揭西县烟草专卖局对位于汕头市澄海区的假烟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11个品牌的假烟,共计41条。经揭阳市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烟草价格总计人民币2125135.63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涉案烟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存放假烟的仓库、假烟图片、遗留在仓库的手机、钱包和笔记本的照片、运送假烟的货车照片、仓库地点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业厂房租赁合同书,揭西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揭西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委托单,鉴定聘请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杨某某、丘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广东省揭西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主观上明知所装卸、托运的产品为假烟,却仍然加以装卸、托运,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舜城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名单一份,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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