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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盗窃、寻衅滋事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两次进入本市**小区别墅区,采用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共计盗得苹果平板电脑1台,酒9瓶,汽车1辆,被盗财物经鉴定,价值共计235542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肖某某家中(家中无人居住),盗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被盗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5元;

2、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敬某某家中,盗走贵州老窖酒2瓶、麦昆XO白兰地酒5瓶、盛世典藏白酒2瓶(该酒无法鉴定),并将一辆宝马5系汽车开走。当日,王某某先后联系两家买家卖车,未果。被盗车辆及酒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34467元。

2020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将王某某盗窃的被害人敬某某的9瓶酒及宝马车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二、寻衅滋事罪

被害人舒某某告诉被害人向某某其怀疑赵某某举报了自己开的茶馆。2019年9月20日,向某某打电话举报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等人开的茶馆,导致杨某某经营的茶馆被迫关门。被告人王某某受同案人杨某某邀集,一同前往舒某某经营的茶馆谈判。在谈判过程中,杨某某见对方态度不好,先动手打了向某某,随后,双方打在一起。杨某某一方人持板凳、扫帚将舒某某、向某某、周某某打伤;在该过程中,王某某拿板凳、扫把打了舒某某。舒某某、向某某、周某某的伤情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寻衅滋事罪中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众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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