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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组,因盗窃于2012年5月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进入乐安县**乡**村**组陈某某家中,将陈某某及彭某某的裤子从卧室拿到客厅麻将桌上,从裤袋内盗得人民币1080余元。随后在屋内翻找未果,又返回卧室拿走手电筒一个。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案发后,其近亲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搜查、指认、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其近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建成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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