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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五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某某镇某某某村委,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镇某某某村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 日6时许,在民权县城人民路第一高中学校门口公交站牌北侧人行道上,被告人王某某将孔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旭马牌电动酷车顺势偷走。后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绿色旭马牌电动酷车的价格为2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王某某的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2.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民价认(2019)第1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王某某所盗电动车照片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3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振元

何宏亮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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