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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4〕2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城市**乡**村**东组*号。1987年4月14日因抢劫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遛至被害人高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市**区**街菜市场的面条店,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盛放现金的黄色挎包盗走。被害人随即发现钱包被盗,追撵被告人来到一居民楼前,见被告人进入楼道内遂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藏匿在该楼顶层的被告人王某某当场抓获,并在楼下空地上提取了被害人被盗的黄色挎包和现金36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3证人高某某、向某某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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