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8〕2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4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多伦县腾飞********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现住多伦县***乡***村*组**9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日17时许,多伦县居民关某某驾驶蒙H****号银灰色东南菱悦小型轿车到多伦县********洗车,洗车工王某某在清洗车辆时将放置在该车副驾驶脚垫下面的人民币8500元窃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笔录、勘验车辆照片6张、指认照片2张;5.监控录相;6. 其它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博
2018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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