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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40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住大同市****栋**门**号,无业,因盗窃2016年10月20日、2017年3月22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1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经事先预谋,准备各种钥匙90余把、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采用钥匙透锁的手段在唐山市丰南区各居民小区盗窃电动自行车,销赃得款后用于吃喝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经事先预谋,采用钥匙透锁的手段,将么某某停放在丰南区一个小区单元门厅内的蓝色三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

2)2019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经事先预谋,采用钥匙透锁的手段,将孟某某停放在丰南区一个小区单元门厅内的玫红色追风鸟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

3)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经事先预谋,采用钥匙透锁的手段,将杨某某放在丰南区一个小区电梯口处的咖啡/奶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6元。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经事先预谋,采用钥匙透锁的手段,将王某乙停放在丰南区一个小区单元楼道外的黑色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

5)2019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经事先预谋,采用钥匙透锁的手段,将雷某某停放在丰南区一个小区单元楼道内蓝白相间小鸟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

6)2019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经事先预谋,采用钥匙透锁的手段,将曹某某停放在丰南区一个小区单元楼楼道内红黑相间澳柯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

2行政处罚决定书、购车凭证等书证;

3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监控录像;

7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玲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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