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02日夜,被告人王某某和赵某某(另案处理)在霍邱县城关镇老学酒楼斜对面路边,将被害人陈某甲 皖N*****轿车内3164元现金盗走;
2、2019年11月05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霍邱县城关镇建新路格林豪泰酒店,将酒店门前被害人付某某粤L*****轿车内600元现金盗走;
3、2019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霍邱县城关镇双湖东路“有意思”快餐店门口,发现停放在此的被害人陈某乙皖N*****轿车车窗未关,王某某进入该轿车盗走车内现金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勘验笔录;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正
检察官助理:李文君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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