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上午11时许,在普宁市占陇镇吉祥里邮政储蓄银行盗窃被害人辜境培停放于该邮政银行门口的一辆大牛牌雷迪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破案后该辆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电动车材料、电动车照片及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辜境培的陈述;4、证人黄某某、王某丙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检察员:邓晓纯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1.取保候审材料一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一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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