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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村**号,住址**。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聊城市公安局聊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聊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对***正在使用的高压电缆进行窃电。在破坏电缆过程中,利用小刀划开高压电缆的两层外皮,漏出里面的3根电线,再拨开电线上的绝缘层,将自带的铜线直接连接在高压电线上,在电线杆上上下各凿了一个洞,将铜线从电线杆里面顺下来,接上自带的铝线,沿着南北路向北铺设了有10米左右,横穿南北路,连接到王某某家中的变压器。变成低压电后供王某某及其父亲家中日常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娟娟

                               检察官助理:吴增慧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莘县**村**号,联系方式:1527584****。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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