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住**镇**庄**村**街路**排**号,农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某某、总裁华某某)隶属于一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前身为一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传销被取缔)。陶某某、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该投资平台通过认购商品取得入门资格,以高额的投资回报为诱饵,通过介绍他人发展下线会员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投资资金为依据计酬返利,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方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推荐,于2017年6月15日注册成为该投资平台会员,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介绍他人投单加入发展下线,业绩达标后由“普通会员”升级为“服务站站长”。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创建微信群的方式发展、管理下线,对下线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介绍宣传乾易通投资模式并通过下线投资非法提成获利。经湖南励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湘励胜司鉴所[2019]电鉴字第105号):被告人王某某乾易通账号ID为52078,会员类型为服务站会员,下级会员账号532个,共11层。2018年4月1日当天的积分余额为9831.00,累计后台充值积分2805336.80,累计收入转账积分250000.00,累计股权分红积分3000.00,累计转账积分-3392151.00,累计下单提成积分367600.00,累计盈利积分105625.00,累计下单扣除积分-73500.00,未提取到积分提现等记录(1积分代表人民币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董某甲、董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湖南励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对华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实施起关键作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玲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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