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害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务员。为诈骗公司资金偿还网贷,王某某虚构了一份公司和广东**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合同,并将其实际控制的王某甲(王某某父亲)的工商银行账号(账号:621226201800309****)写作收款账号。2019年11月14日,王某某将事先用可擦笔写好的合同汇签表、支付证明单等材料相继交给公司的陈某某副总经理及王某乙总经理签名后,又将材料上的内容修改成支付商标使用费的内容,随后将材料和伪造的合同一起交给财务。同日,公司财务通过公司采购员黄某某个人账户(账号:623668311000464****)向王某甲账户转账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王某某收到该款项后,将该笔款项分批转入自己个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中,部分用于偿还个人贷款。2019年11月27日8时许,陈某某副总经理询问其上述伪造的合同的情况,王某某主动找到王某乙总经理交待了其伪造合同骗取公司300万元的事实。
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王某某退还了公司240万元后到英德市桥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2月3日,王某某家人又退还了剩余的60万元,现已退还全部诈骗款项。公司已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了对王某某诈骗行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4张等;
2书证:银行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四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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