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日,嫌疑人王某某以给被害人申某某找正式工作(商丘市文明办事业编制)为由,收取申某某现金十万元,三个月之后,王某某声称找工作之事无法办理,退还给申某某两万元后(截止起诉时,王某某已归还申某某十万元),便更换其手机号,拒不与申某某见面,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所收现金。根据商丘市文明办的致函,商丘市文明办安排工作人员只有政府统一招录公务员,没有其他进入渠道和途径。
2014年8月份,嫌疑人王某某以睢县潮庄镇“镇政府幼儿园工程”工地建设为由,获取被害人宋某某信任,宋某某陆续将253.705吨钢筋(总价值74.3万余元,案发前王某某已归还12万元钢筋款)送到睢县潮庄镇王某某所说的“镇政府幼儿园工程”工地(该工地实为王某某所干商品房工地,钢筋用于商品房建设),经查,睢县潮庄镇并无“潮庄镇政府幼儿园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人口信息表、收到条、谅解书、商丘市文明办函、协议书、保证书、售房合同、钢筋送货单、转账证明、潮庄镇政府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王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张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学军
检察官助理:麻松涛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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