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2001********,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临高县**镇**村**人,无业,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大厦。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被害人白某某在手机上看到被告人王某某在快手平台上有免费领取苹果手机的视频后,按照视频所留信息即与被告人王某某聊天,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将微信账号、微信密码、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告知被告人并按被告人要求操作才能领取手机,被害人信以为真即将相关信息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用自己的微信绑定被害人白某某银行卡转走卡内1****,让被害人扫其发送的二维码付款3930元,让被害人进入一个微信群内发红包1****,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忻钰
检察官助理:张慧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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