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75********,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百色市乐业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8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丁某某、黄某乙(二人已判刑,下同)为了诈骗他人财物,使用虚假身份,以假借做工程生意的名义,将被害人卢某某、刘某某骗到田林县城,后以面谈工程生意为名找到卢某某、刘某某进行“商谈”,并带卢某某、刘某某一起到田林县城翠良食府吃饭。吃饭时,丁某某、黄某乙就按原来商量好的,由王某某冒充姓腾的领导一起前来吃饭,然后又通过劝酒方式,将卢某某、刘某某灌致迷糊,再提出玩扑克牌赌钱,并通过偷换牌等方式,合伙骗走卢某某90842元人民币、刘某某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前科查询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收据、银行卡流水明细;2.被害人卢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同伙黄某乙、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等。
(二)2017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丁某某、黄某乙为了诈骗他人财物,使用虚假身份,以假借做工程生意的名义,将被害人黄某甲、韦某甲骗到田林县城,后以面谈工程生意为名找到黄某甲、韦某甲进行“商谈”,并带黄某甲、韦某甲一起到田林县城贵州凯里酸汤饭店吃饭。吃饭时,丁某某、黄某乙就按原来商量好的,由王某某冒充姓李的领导一起前来吃饭,然后又通过劝酒方式,将黄某甲、韦某甲灌致迷糊,再提出玩扑克牌赌钱,并通过偷换牌等方式,合伙骗走黄某甲43000元人民币、韦某甲3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凯里酸汤店)点菜单、行车记录仪视频、转账照片、农行、工商银行卡的流水帐;2.证人余某某、韦某乙、张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韦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同伙黄某乙、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7.监控视频截图。
(三)2016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丁某某、黄某乙为了诈骗他人财物,使用虚假身份,以假借做工程生意的名义,将被害人马某某骗到田林县城,以面谈工程生意为名约马某某在环球酒店停车场见面,后带马某某及其朋友莫某某一起到田林县锦龙大酒店吃饭。吃饭时,丁某某、黄某乙就按原来商量好的,由王某某冒充县领导亲戚一起前来吃饭,称可以帮拿下工程,然后又通过劝酒方法,将马某某、莫某某灌致迷糊,再提出由马某某拿10万元打点该领导亲戚的方式,合伙骗走马某某5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工商银行取款凭证;2.证人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同伙黄某乙、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6.视频截图、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伙他人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劝他人喝酒迷糊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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