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7时许,乘坐K262次列车运行郑州至新乡区间,被北京二组乘警抓获,同日被羁押于鹤壁市看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带回,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同年11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在民权县**镇**街**牙科店内,被告人王某某用两份虚假合同做抵押,向耿某某借款36000元,借款期限为十天,当天耿某某扣除300元利息,耿某某实际借给王某某35700元,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前归还耿某某17400元,后王某某失去联系。案发后王某某将18300元全部退还耿某某,并得到被害人耿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耿某某提供借条复印件、耿某某提供地皮买卖合同复印件、耿某某提供转让合同复印件、耿某某收条、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甲、韩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共计103页,补充侦查材料5页;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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